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通知>>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

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证金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要求,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三、明确履约保证金收退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限期做好保证金清理清退。202261日至620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于620日前将未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相关供应商,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上缴同级财政。

五、加强对保证金收退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将相关工作纳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依法查处。

友情链接/ Links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