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统一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现就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2023年7月1日起,市本级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入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二、工作要求
1. 对于2023年7月1日以后(含当日)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到市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如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暂不能安排时,也可以利用各区集中采购机构场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2. 对于2023年7月1日以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原确定的地点开展采购活动。
3. 因时间紧急,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场所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时,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自行选择采购场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自行选择的场所应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4. 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做好与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衔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5.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妥善安排采购场所,不得拒绝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并妥善保存开标及评审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