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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

有关工作的提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近期,我局接到反映,称有关人员假借沈阳市财政局及工作人员的名义,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业务,进行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活动。在此,我局郑重声明:沈阳财政局从未委托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此类活动,任何个人或机构以上述名义面向公众开展的活动均与沈阳市财政局无关。请各当事人提高警惕,可直接对其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报案。

2、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严禁各社会代理机构以各种服务费的名义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我局一经发现,必将严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请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严格依法进行独立评审,如有未独立评审情形,我局一经发现,必将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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